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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 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 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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