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
  療按摩職業訓練,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所需經費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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