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
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被保險人與雇主已於公告日
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
出申請。
雇主得於前二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第一項文件及委託書,代減班休息
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後實務執
    行需要,並參考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十七規定,於
    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文字,以茲明確。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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