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
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
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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