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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裁撤 計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裁撤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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