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計師、監察人、公司各單位自行查核及本單位所提意見或發現之 問題,及其改善辦理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核議,並 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