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
    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前述必要紀錄包括:
    (一)進行交易的各方帳號或卡號。
    (二)交易日期。
    (三)交易項目。
    (四)交易貨幣種類及金額。
    (五)交易設備代號。
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申報之相關紀錄憑證,以
    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
三、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之相關紀錄憑證,以原本方式
    至少保存五年。
四、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
    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
          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電子票證帳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
          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五、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
六、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
    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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