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員除期貨信託事業外,製作廣告宣傳資料,應將該資料及其企劃
、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業
務廣告活動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
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活動,除新聞稿應
於發稿前向本公會申報外,並應於對外為業務廣告活動後十日內依規定將
前項各資料及自行審查紀錄,向本公會申報。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廣告宣傳資料,其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其業務員透過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
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
播設備發布廣告宣傳資料,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所屬業務員
共同遵循之範本,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
宣傳文字,除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報外,限由總公司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且應依本辦法及
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
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定廣告宣傳資料之申報文件、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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