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直接連線,經本公司
同意後,得播放由其他申請使用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頻道。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間接連線者,僅得播
放經本公司合法授權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易資
訊,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提供用戶作加值處理。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播放交易資訊頻道之數量、節目內容或
項目,本公司必要時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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