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
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
,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
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一條之一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採申報生效,增訂期貨信
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間,如有發生財務、業務重大變化或
書件內容發生變動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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