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