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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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