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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62910號令 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9月8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6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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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436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5條、第4 9條、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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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021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原名稱: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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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62910號令 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一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
法規異動
廢止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