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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 要資費項目向主管機關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立法理由〕
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每年提報資費訂定或調整之相關資料,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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