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程所列報告事項應依序進行,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有二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時,應移列討論事項討論之。
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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