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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無法完成進修之處置)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 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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