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
  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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