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
      問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
      顧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
      請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
      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記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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