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
,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十二年,不受前項每次最長五年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第二項除酌作文字修正,並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
    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刪除原
    須經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審議之行政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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