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 ,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十二年,不受前項每次最長五年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第二項除酌作文字修正,並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 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刪除原 須經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審議之行政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