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前十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教育局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全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
    達百分之二十者。
二、半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者。
教育局應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開始,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
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
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申請人自查核當年七月一日起
之利息均不予補助。
第一項所定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
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教育局及承貸銀行公告之;加碼
數由教育局適時檢討調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