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並得訂定辦理
學生申訴案件之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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