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 ,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 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