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
  ,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
  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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