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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防護組組織暨管理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消防及安全上有顯著貢獻者,各該場所管理委員會應 將事實函報警察機關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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