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巡守員因執行治安任務傷亡者,其醫療費及撫卹金比照義務警
  察服勤因公傷亡醫療與撫卹之規定辦理,由本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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