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審查人員辦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除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外,並負有下列義務與責任:
  一、不得審查本人或其所屬公司代理之案件。案件涉及配偶、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關係者,或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
      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亦同。
  二、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廢弛其業務等情事。
  三、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四、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參加專業團體辦理之教育講習訓練。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審查人員應主動告知專業團體另行指派審查人員
  並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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