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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委員對調解調處案件不一致時,應以表決方式行之。前項正反意見及 提議委員姓名均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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