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營(事)業機關在預算期間,因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
  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併入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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