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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委辦學校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不得由受託人之代表人、負責人及 校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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