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道路面層切割縱面,應塗抹瀝青粘層,再均勻鋪灑瀝青透層於已
    夯實完成之底層上。
二、針對管溝修復厚度,不得低於二十公分,並應分層均勻鋪築壓實,每
    層厚度不得大於五公分。
三、道路銑鋪修復厚度,不得低於五公分。
四、屬於較大範圍面層修復者,應採用瀝青鋪築機鋪設。
五、修復完成後之路面,應確實夯實滾壓,並與相鄰路面平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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