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收清潔費停車場,區公所可交里辦公處管理維護,由各該里辦公處運
  用既有財源(如里建設基金、里查報經費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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