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因公墓全部或一部遷移或廢止致有墳墓需遷移者,本府應將遷葬期間、
  公墓名稱、地點,於三個月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墓主;並在墳墓所在地
  樹立能維持三個月以上公告牌。其逾期不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由本
  府代為起掘、火化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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