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本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 逾六個月;逾期撤銷立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 件、資料,向本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