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本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
逾六個月;逾期撤銷立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
件、資料,向本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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