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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 請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 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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