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本府工務局長兼主任委員,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為主持。
  前項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建築管理課及都市計畫課課長。
  三、建築師二人。
  前項聘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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