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本府工務局長兼主任委員,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為主持。 前項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建築管理課及都市計畫課課長。 三、建築師二人。 前項聘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