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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竣工照片(各向立面、屋頂、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天井、停 車空間等)。 二、建築物申請新建者,應檢附門牌證明。 三、其他本府規定之圖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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