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作業完成後,應予以修復路面,並作平坦度試驗。 道路平坦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量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 分。 發現不符平坦度標準者,管理機關(單位)應即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完成 。 設置道路之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其頂面應符前項平坦度 標準。 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覆蓋物應用鐵製材質,其強度應能 負荷HS- 二十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