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道路施工作業完成後,應予以修復路面,並作平坦度試驗。
  道路平坦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量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
  分。
  發現不符平坦度標準者,管理機關(單位)應即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完成
  。
  設置道路之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其頂面應符前項平坦度
  標準。
  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覆蓋物應用鐵製材質,其強度應能
  負荷HS- 二十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