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民營學校之校務評鑑,其等第分為優、甲、乙、丙四級。
校務評鑑獲連續兩次優等,應予獎勵。
校務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連續兩次為乙等,本府應給予書面警告,促其改
善或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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