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 保險費項目,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 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製 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 及教保服務機構會計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