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
保險費項目,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
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製
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
及教保服務機構會計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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