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為使學校之組織調整配合學年度進行,與參酌考試院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 考授銓法五字第一0六四二四一二八九號函之備查意見及行政院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日院臺規字第0九一00六0二二0號書函意旨,爰修正本次修 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