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人之義務如下:
一、植樹、插條或播種造林。
二、補植。
三、除草撫育。
四、預防及撲滅森林火災。
五、預防及驅除有害動物及病蟲害。
六、防止誤伐、盜伐或濫墾,並報請農業局協助取締。
七、設置及保存境界標誌並負擔鑑界費用。
八、保管農業局指定之有用樹或特種母樹。
九、其他依契約約定有關造林應辦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境界標誌,租地造林人應自訂約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得
利用天然物或栽植適當之境界樹。標誌消失或毀損時,應報告農業局,
並補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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