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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分: 一、違反第三條可捕獲量限制。 二、違反第六條未依指定之漁具、漁法捕撈(魚勿)鱙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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