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攤販集中區之攤販,應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下列事務: 一、攤販集中區交通、消防安全之維護。 二、攤販集中區環境衛生之管理。 三、攤架、攤棚規格製作及休業時遷移之管理。 四、有關規費之催繳。 五、違規或無證攤販之舉發。 六、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