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時,應有十戶
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
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
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一般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
半數同意。但涉及村(里)民權利義務之議案表決,應有全村(里)總
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基層建設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
,但不得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會討論,其他
程序,仍依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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