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 二、每學期曠課未超過五十節。但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不得超過四十節 。 三、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學習領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 二學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成績丙等以上。 修業期滿但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 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