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
二、每學期曠課未超過五十節。但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不得超過四十節
    。
三、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學習領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
    二學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成績丙等以上。
修業期滿但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
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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