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規範臺南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成績之評量,特訂定本辦
法。
|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日常生活表現及學習領域課程分別辦理,另外視學生
在校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項目辦理。
|
學習領域之評量內容,應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分段能力指標辦理。
|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與輔導為原則,依
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
面及學習活動性質,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五、其他。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結合課程計畫向家長說
明。
|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日常評量,各占該學習領域百分之五十。
前項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為二次。
|
就讀身心障礙班之身心障礙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學習領域評量,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自足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
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
教育目標實施評量,並於成績登錄時註明自足式特教班。
二、安置資源班學生,其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成績登錄時註明
資源班:
(一)平時評量:由資源班教師提供學生在資源班之評量結果,做為
原普通班教師評量平時成績之參考。原普通班教師評量時,得
衡酌學生在原普通班與資源班學習節數之比例,參考評量結果
彈性計算之。
(二)定期評量:視學生個別情形,由原普通班或資源班教師實施。
由資源班教師實施者,由其決定試題內容。
|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作為改進教學及激勵學生學習之用,非經學
校、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
學生學習領域及在校學習歷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
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
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
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
為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學生於學期中接受獎懲、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
|
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
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產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七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
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日常生活表現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學習領域
及在校學習歷程由教務處主辦。
|
學生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成績依所占課程之學習時數百分
比所得之總和計之。
|
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
二、每學期曠課未超過五十節。但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不得超過四十節
。
三、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學習領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
二學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成績丙等以上。
修業期滿但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
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
|
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
|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其次數、方
式、內容,由學校自行定之。
|
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評量原則、學校發展與實際評量之需要,訂定
補充規定。
|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其他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之規
定。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