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水域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申請檢查、換發或補發執照或變更執照登載事項者應
  繳納規費,其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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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費  類  別  │動          力│非    動    力│備      註│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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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費      │  二五0      │  二五0      │          │
├────────┼───────┼───────┼─────┤
│特別檢查費      │  二00      │  一五0      │          │
├────────┼───────┼───────┼─────┤
│冊照費          │  一00      │  二00      │          │
├────────┼───────┼───────┼─────┤
│補發或換發執照費│  二00      │  二00      │          │
├────────┼───────┼───────┼─────┤
│更正執照手續費  │  一五0      │  一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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