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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土資場設置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供土資場設置部分,除整地外不得進行開挖填埋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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