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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門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門牌整編或改編: 一、原編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者。 二、因新闢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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