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筏所設之蓋上或工具箱左右一律用紅漆標識筏主姓名,及船籍證 編號(即本縣警察局船舶大隊之編號)以資識別。 一、字體應以楷寫長十二公分、寬十二公分,字距五公分標識之。 二、蓋或工具箱不敷標識其字距自行縮小,但不得少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