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縣塑膠管筏,視本縣漁業實
  際情況,特依據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所謂管筏即以塑膠管或強化膠玻璃纖維(F、R、P)建
  造之海上浮具,用以從事海上漁撈作業之工具。

 
  管筏航行時,應隨筏攜帶漁筏執照、漁業執照、船籍證及隊員證等有關
  文件。

 
  管筏建造未經本府核准,不得開工建造。

 
  動力管筏建造完成時,應由所有人向本府申請,經派員檢查合格後發給
  漁筏執照。
  一、塑膠管筏質料必須良好。
  二、塑膠管間各管接縫應予緊密、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應堅固。
  三、柴油機或船外機發動應敏捷,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正常準確,
      汽缸及各軸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作必須靈便。
  四、舊架柴油機其汽缸、汽缸內套、缸蓋活塞及漲圈必須完好,各軸桿
      承及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五、操縱裝置應靈便。
  六、試情況必須良好。
  七、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完善。
  非動力管筏依照第一、二款規定檢查。

 
  管筏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定期檢查、臨時檢查與特別檢查,檢查
  時效屆滿不得航行,時效雖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
  。
  一、定期檢查以所領漁筏執照期滿(動力管筏二年,非動力管筏三年)
      更換時前後三個月內實施之。
  二、臨時檢查以管筏換裝主機,變更膠管支數或規格時實施之。
  三、特別檢查以建造完成申請執照時實施之。
  四、管筏加裝汽油船外機二十五匹馬力(含二十五匹馬力)以下之定期
      檢查比照非動力管筏實施之。

 
  管筏變更設計,應將變更設計說明書逕送本府核定後始得開立。

 
  管筏檢查合格後,必要時本府得以隨時抽查,如發覺其設備與管筏執照
  所記載不符時令其補充或更正,在未補充或更正時,其情節重大足以危
  及人命安全者,不准出航,並飭限期改進,如未改進者則視其情節予于
  吊銷其漁業執照。

 
  管筏之規格最大標準應以長十四公尺、寬四.五公尺、深0.七公尺以
  內為限。

 
  管筏所加裝之柴油機或船外機其最高連續出力不得超過九十匹馬力。

 
  管筏作業人數不得超過四人,其應實際需要搭載乘客時,依小船管理規
  則第六十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管筏載重浸水深,不得超過塑膠管直徑0.九倍。

 
  管筏加裝柴油機所設之蓋或加裝船外機固定之工具箱一律漆上淺藍色
  以求劃一。

 
  在管筏所設之蓋上或工具箱左右一律用紅漆標識筏主姓名,及船籍證
  編號(即本縣警察局船舶大隊之編號)以資識別。
  一、字體應以楷寫長十二公分、寬十二公分,字距五公分標識之。
  二、蓋或工具箱不敷標識其字距自行縮小,但不得少於二公分。

 
  無動力塑膠管筏應在筏首兩旁依第十四條規定標識。

 
  管筏加裝柴油機其油槽裝備應裝於機器所設蓋裏面正上方或後下方加
  以固定以策安全。

 
  管筏載客每人應攜帶左列之一救生設備並標識筏主姓名及漁會名稱。
  一、救生圈。
  二、救生衣。
  三、代用浮具。

  管筏應依規定裝置左列燈號、音號及標誌:
  一、警笛。
  二、標識桿。
  三、燈號及旗號按警備司令部規定配帶。

 
  管筏駕駛人須合於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體格健全者。
  三、富有駕駛經驗及技能者。

 
  管筏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合發給漁筏執照:
  一、塑膠管徑超過十四吋者(不含十四吋)
  二、管筏加裝柴油機或船外機超過本辦法規定者。
  三、管筏之規格超過本辦法者。
  四、檢查不合格者。

 
  業經發給漁筏執照及漁業執照之管筏,如遇滅失報廢或拆除時,其所有
  人應向本府申請註銷,其漁筏執照及漁業執照除已遺失(應登報作廢)
  者外,應予繳銷之。

 
  管筏申請換發漁筏執照或漁業執照,應將舊照繳銷之。

 
  未經本府檢查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管筏所領漁筏執照或漁業執照期滿,未向本府申請換發,不得航行。

 
  管筏申請檢查、註冊、換發、遺失補發、變更,呈請本府給照,應依左
  列法額繳費。

 
  塑鋼筏與竹筏亦依照本辦法實施之。

 
  管筏違反本辦法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依船舶法第八十三條
  及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罰新臺幣二百元以下罰鍰或其他處分。
  一、未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未經本府發給之執照者。
  三、航行時其載重超過該尺度者。
  四、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五、搭載人數超過定額者。
  除前項之規定外,管筏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府認為有礙航行之安全
  者,得停止其航行。

 
  管筏不依照規定期間實施檢查得以船舶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罰如左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