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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 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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