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戶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應有十戶以上住戶 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之一以上 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上住戶之 代表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但不得 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會討論,其他程序,仍依規 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