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戶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應有十戶以上住戶
  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之一以上
  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上住戶之
  代表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但不得
  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會討論,其他程序,仍依規
  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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